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立场文件
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 Wildlife Fund,简称WWF)发布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Voluntary Biodiversity Credits)立场文件,旨在总结全球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市场的发展。
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来自COP15提出的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的目标19,在适当环境下它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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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
生物多样性信用是解决生物多样性资金缺口的重要工具,全球生物多样性资金缺口为每年7000亿美元。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建议签署方通过创新计划,例如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绿色债券、生物多样性抵消、生物多样性信用、利益分享机制等,每年筹集至少2000亿美元。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认为,2030年全球对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的需求将达到20亿美元,2050年达到690亿美元。
尽管市场对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的前景非常乐观,目前全球尚未达成一致的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定义和应用方法。世界自然基金会认为,一些利益相关者混淆了生物多样性信用和生物多样性补偿(Biodiversity Offset)的关系,而后者自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存在。世界自然基金会分别给出生物多样性信用和生物多样性补偿的定义:
- 生物多样性信用:一种代表自然修复、保护或管理活动所产生积极生物多样性成果的证书,其购买目的不是为了抵消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 生物多样性补偿:一种可以衡量的保护成果,该成果能充分补偿因为发展对生物多样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世界自然基金会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立场
世界自然基金会认为,生物多样性信用正在快速发展,目前提出的立场基于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的买方、项目两个角度,分别包括:
对于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的买方:
- 无抵消(No offsets):买方不能将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用于抵消负面影响,也不能使用其替代自身对气候、水资源或自然影响的缓解行动;
- 买方资格(Buyer eligibility):买方需要根据监管政策或者自愿框架,评估并披露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依赖性和风险,同时采取可靠的自然转型计划,制定科学的自然目标;
- 买方索赔(Buyer claims):买方需要遵守购买时可以提出的索赔原则,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需要能够从买方追溯到项目的原产地;
- 交易(Transaction):由于生物多样性信用市场缺乏全球监管,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产品需要在拥有完善的监管框架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对于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的项目:
- 基于人权的方法(Human rights based approach):项目需要尊重当地居民的权利,提供公平、公正的收益,将当地居民纳入利益分享机制;
- 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Biodiversity importance):项目需要集中在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区域,这些区域需要符合关键生物多样性区域(Key Biodiversity Areas)等术语;
- 与生物多样性优先事项保持一致(Alignment to national / sub-national biodiversity priorities):项目需要促进生物多样性优先事项,例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National Biodiversity Strategy and Action Plan)保持一致;
- 衡量(Measurement):项目必须拥有可以衡量的生物多样性成果,同时减少监测成本;
- 附加性(Additionality)和耐用性(Durability):项目应当具备附加性和耐用性,同时使用符合项目背景和类型的验证原则;
对于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的买方和项目:
治理(Governance):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需要遵守世界自然基金会环境与社会保障框架(WWF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afeguards Framework),提供公开、全面和透明的信息,并建立有效的监测、报告和验证系统。有关自愿生物多样性信用的倡议需要与世界经济论坛高级治理和诚信原则保持一致(WEF High Level Governance and Integrity Principles for Voluntary Biodiversity Credits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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