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可持续金融监管政策建议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ICMA)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监管政策建议,旨在为欧盟提供简化可持续监管政策的意见。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是2018年欧盟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Sustainable Finance)和2021年可持续经济转型融资战略(Strategy for Financing the Transition to a Sustainable Economy)的重要参与者,并已经为可持续金融监管政策提供一系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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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可持续金融监管政策整体建议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认为,欧盟可持续金融监管政策中最需要改动的是欧盟分类法、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和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其中欧盟分类法是监管政策的基础。分类法的可用性,以及其他政策的信息披露多样性是修改的重点。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提出以下关键措施:
- 解决欧盟分类法实施过程的可用性挑战,建议将强制性披露义务限制在大型上市企业的气候变化目标方面,并制定其他市场分类法的等效标准;
-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的信息披露重点关注基本数据点,并保持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 简化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避免其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的披露混淆;
- 保持可持续投资的灵活定义,避免欧盟分类法对可持续投资的单一限制;
单一可持续金融监管政策建议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分别对上述三种可持续金融监管政策提出建议:
欧盟分类法
超过1900家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已经基于欧盟分类法披露信息,但披露不合规的情况约为40%至50%,在非金融企业中不同行业之间的一致性较弱,很少有企业披露气候之外的环境目标。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计算方法存在差异,符合分类法的数字较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建议如下:
- 将强制信息披露义务限制在大型上市企业的气候变化目标,营业额和资本支出指标仅在实质性测试通过后披露,删除运营支出指标;
- 新增自愿披露的转型活动标准,避免产生额外披露义务;
- 积极评估其他司法管辖区分类法与欧盟分类法的等效性;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要求企业在实质性评估后披露大量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产生作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认为简化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并提出以下建议:
- 采用更简单的报告标准,减少数据点和披露要求,同时不影响双重实质性;
- 考虑制定特定行业的实质性评估方法并提供案例,使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披露;
- 增加对投资者有帮助的定量指标,减少定性指标;
- 为企业提供法律安全港,使其支持可持续信息披露而不必须具备有限鉴证;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对金融企业的披露负担较大,关键概念缺少定义,且数据可用性较弱。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应当简化,重点关注实质性事项,并避免与其他监管政策重复披露。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还应当与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发布的ESG基金命名指南保持一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认为的建议如下:
- 减少披露数量,关注实质事项,考虑未来国际披露标准的数据可用性;
- 基于其对可信转型计划的企业风险敞口百分比,制定针对基金产品的单一披露;
- 增加可持续投资定义的适用范围(超过欧盟分类法的定义);
参考链接:
ICMA Publishes Commentary and Recommendations on the Simplification of EU Sustainable Finance Legislation
联系方式:todayes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