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
本文介绍欧洲ESG监管政策之一,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简称SFDR)。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于2021年3月正式生效,旨在提高金融行业可持续产品的透明度,减少金融领域漂绿行为。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明确了可持续风险和金融产品的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以及产品投资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基于欧盟分类法(EU Taxonomy)创建的框架来识别实质上的可持续产品和活动,这一点与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非常类似。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基本信息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针对金融市场参与者(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设立,例如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投资顾问。所有位于欧盟的金融市场参与者以及在欧洲地区销售其产品的非欧盟参与者都属于这一范围。员工人数超过500的金融市场参与者需要强制披露,其余需要基于不遵守就解释原则披露。
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分为两个层面,即公司层面和产品层面。这些披露包括参与者的可持续投资目标、如何整合可持续和ESG因素、如何评估不利的可持续影响。
在公司层面,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披露:
- 投资决策对ESG因素的潜在不利影响;
- 是否在投资决策中考虑了这些风险;
- 薪酬政策是否与可持续发展风险保持一致;
在产品层面,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披露:
- 产品表现如何受到可持续风险的影响;
- 产品如何影响可持续性;
- 产品可持续影响的监测、衡量和评估过程;
金融市场参与者还需要披露14项主要不利影响(Principal Adverse Impacts)和至少两项额外的主要不利影响,并出具主要不利影响声明。14项主要不利影响包括:
- 1.温室气体排放量(Scope 1、Scope 2和Scope 3);
- 2.碳足迹;
- 3.被投资公司的温室气体强度;
- 4.化石燃料行业公司的投资暴露;
- 5.不可再生能源消费和生产占比;
- 6.高影响气候部门的能源消费强度;
- 7.违反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UN Global Compact Principles)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 8.缺乏监督符合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流程和合规机制;
- 9.未经调整的性别工资差距;
- 10.董事会性别多样性;
- 11.争议性武器的投资暴露;
- 12.被投资企业位于违反社会准则的国家;
- 13.被投资企业位于违反环境准则的国家;
- 14.歧视事件数量;
如何遵守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
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可持续风险的尽职调查政策,其中包括如何识别公司相关的主要不利影响,以及对这些主要不利影响进行排序并采取缓解措施。参与者还需要说明其如何预防和管理利益冲突。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并未针对不遵守的情况制定处罚,但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这些披露对比参与者的产品,并产生公司声誉风险。
为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融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被投资公司提供更详细的ESG信息,增加中小公司的工作负担。一些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些披露展示其ESG实践,从而获得更长期的被投资机会和绿色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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