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基金命名指南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简称ESMA)发布ESG基金命名指南,旨在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名称中使用ESG或者可持续发展相关术语提供清晰和可衡量的标准,确保投资者免受漂绿影响。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在去年十二月更新了ESG基金命名规则,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ESG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持有资产方面反应可持续特征。本次发布的ESG基金命名指南作为最终版本,将成为现有基金和后续新增基金的监管依据。
ESG基金命名指南的背景
基金名称是基金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通常是投资者首先关注到的基金特征,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认为,随着投资者对可持续资产配置增长,市场压力可能促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名称中添加吸引投资者的ESG或者可持续发展相关术语,并在某些情况下导致漂绿行为。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在文件中引用了部分欧盟证券监管政策。例如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Directive,简称UCITS Directive)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诚实、公平地行事,以便维护其管理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最大利益和市场的完整性。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简称AIFMD)同样要求,另类投资基金经理诚实、谨慎、勤勉和公共地开展活动。
今年四月针对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 Directive)和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的修订指令已经生效,要求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制定指南,具体说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和另类投资基金的名称不明确、不公平或者具有误导性的情况。
ESG基金命名指南的内容
本次发布的ESG基金命名指南适用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管理公司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旨在明确基金中使用ESG或者可持续相关术语不明确、不公平或者具有误导性的情况。所有成员国需要将指南内容纳入监管框架,并监督市场参与者遵守。如果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不打算遵守该指南,需要自指南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原因。
指南对基金名称的要求如下:
- 使用环境、社会、治理、转型或者影响相关术语的基金,需要将至少80%的基金投资于满足环境、社会或者可持续投资目标资产,同时排除委员会授权监管(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在Article 12中涉及的争议公司。该监管文件与欧盟气候转型基准(EU Climate Transition Benchmarks)和欧盟巴黎协定基准(EU Paris-aligned Benchmarks)的最低标准保持一致;
- 使用可持续相关术语的基金,需要将至少80%的基金投资于满足环境、社会或者可持续投资目标资产,同时排除委员会授权监管(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在Article 12中涉及的争议公司,并承诺对欧洲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简称SFDR)Article 2中的可持续资产做出有意义的投资;
- 使用转型或者影响相关术语的基金,需要确保其投资具有清晰和可以衡量的环境或社会转型特征,或者在获得财务回报的同时能够产生积极和可以衡量的环境或社会影响;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将在网站中以所有欧盟语言发布ESG基金命名指南,指南将在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指南生效后,所有新设立的基金必须立即遵守指南要求,此前成立的基金需要在指南生效后的六个月内调整基金名称。
参考链接:
引用请注明信息来源:TodayESG
ESMA Guidelines Establish Harmonised Criteria for Use of ESG and Sustainability Terms in Fund Na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