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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监管报告
国际研究机构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发布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监管报告,旨在评估并比较各个司法管辖区的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监管政策,并给出发展建议。
CDP研究发现,94%的投资者每个月至少使用一次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监管机构也正在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and Commissions)的建议,发布 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的资源行为准则。
全球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监管政策
截至2024年5月,欧洲、亚洲的众多监管机构已经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建议,制定了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相关准则和法规,具体包括:
- 欧盟:2022年4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制定了ESG评级活动监管政策,并启动咨询。2024年2月,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达成临时协议,并即将与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发布。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将发布技术标准以便补充监管框架;
- 英国:2021年6月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针对ESG评级和数据产品监管启动咨询,2022年金融监管局成立ESG数据和评级工作组(ESG Data and Ratings Working Group),2023年12月工作组发布ESG评级和数据产品提供商自愿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ESG Ratings and Data Products Providers),目前已有21家提供商签署。2024年第一季度,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在春季预算(Spring Budget)中确认,将修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范围,以便监管ESG评级提供商;
- 香港:2022年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of Hong Kong)开始为在香港市场经营的ESG评级和数据产品提供商制定指引。2023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开始制定自愿行为准则。2024年5月香港证监会和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ESG评级和数据产品供应商行为准则草案;
- 日本:2022年2月日本金融厅(Japan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成立技术委员会,制定ESG数据供应商行为准则,是第一个响应国际证监会组织建议的监管机构。2022年12月行为准则正式推出,截至2024年6月已有26家提供商自愿遵守;
- 印度:2023年7月印度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修改信贷评级机构法规(Credit Rating Agencies Regulation),为ESG评级提供商提供六个月的过渡期。截至2024年6月已有7家ESG评级提供商在印度证监会注册;
- 新加坡:2023年12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发布ESG评级和数据产品提供商行为准则,并提供了自我证明清单(Self-Attestation Checklist),以便供应商披露准则的采纳和遵守情况。截至截至2024年6月已有2家提供商自愿遵守;
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监管的互操作性
ESG评级和数据产品通常适用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因此监管政策的互操作性能够降低合规成本,并协助投资者使用这些产品。CDP基于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的建议,对上述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政策做出比较。
- 政策干预(Policy Interventions):一些监管机构已经将ESG评级与数据产品纳入强制监管,另一些选择发布自愿行为准则。例如印度证监会已经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政策进行修订,开启强制监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香港证监会均发布自愿行为准则;
- ESG评级和数据产品定义(Definitions of ESG Ratings and Data Products):国际证监会组织没有对ESG评级和数据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监管机构在这一领域的应对措施不同。例如印度证监会和日本金融厅没有给出明确定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欧盟给出了不同定义;
- ESG评级和数据产品的透明度和质量控制(Methodologies of ESG Ratings and Data Products: Transparency and Quality Control):大多数监管政策均提及信息披露等内容,但具体仍存在差别。例如欧盟和印度要求提供商保存记录的时间为五年,新加坡要求提供商保存记录的时间为六年,日本要求提供商保存记录,但未要求具体时间;
- 利益冲突管理(Management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监管机构均提及了如何识别、避免、管理和减轻潜在利益冲突。新加坡、日本的监管政策继续扩大了利益冲突的范围,对ESG评级和数据产品提供商的咨询服务制定了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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