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披露标准互操作性指南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undation,简称IFRS)和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简称EFRAG)发布可持续披露标准互操作性指南(Interoperability Guidance),旨在加强欧洲可持续报告标准(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ESRS)和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简称ISSB)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一致性。
随着全球各个司法管辖区开始基于IFRS S1和IFRS S2制定可持续披露标准,如何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披露标准之间的互操作性,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ISSB已经发布IFRS可持续披露分类法(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Taxonomy),为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提供一致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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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披露标准互操作性指南介绍
可持续披露标准互操作性指南为公司提供了如何在满足ESRS情况下遵守ISSB标准,以及如何在满足ISSB标准的情况下遵守ESRS的方法。指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释了ISSB标准和ESRS如何在气候以外的可持续披露中实现互操作性,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解释了ISSB标准和ESRS如何在气候信息披露中实现互操作性。
在确定可持续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指南建议如果公司希望同时满足两个可持续标准,就需要分别考虑两者的实质性(Materiality)要求。ISSB标准对实质性的定义是,如果遗漏、错报或者掩盖这些信息,可以预期会影响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那么这些信息就属于实质性信息。ESRS对实质性的定义与之一致,因此公司在ISSB标准中披露的实质性信息也需要在ESRS中披露,在ESRS中披露的实质性信息也需要在ISSB标准中披露。
对于气候之外的信息披露,ISSB标准只在IFRS S1中要求,如果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在预期中会影响企业的前景,就需要披露这些信息。IFRS S1同时给出了两个信息披露参考标准,一是全球报告倡议标准(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Standards),二是ESRS。因此,为了同时满足ISSB标准和ESRS,公司只需要遵守ESRS规定的九项披露主题。
ESRS的九项披露主题包括ESRS E2污染(Pollution)、ESRS E3水资源和海洋资源(Water and marine resources)、ESRS E4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s)、ESRS E5资源使用和循环经济(Resource use and circular economy)、ESRS S1自有劳动力(Own workforce)、ESRS S2价值链中的劳动力(Workers in the value chain)、ESRS S3受影响社区(Affected communities)、ESRS S4消费者和终端使用者(Consumer and end-suers)和ESRS G5商业行为(Business Conduct)。
对于气候信息披露,指南认为ISSB标准和ESRS具有高度一致性,两者都基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简称TCFD)设置的支柱(治理、策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指南提供了IFRS S2和ESRS E1的对照表格,几乎所有ISSB标准中的与气候相关的披露项目都可以在ESRS E1中找到对应项目。指南还列举了ESRS中的一些需要披露,但在IFRS S2中并没有涉及的项目。
尽管ISSB标准和ESRS具有高度一致性,两者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同。例如,IFRS S2要求公司使用气候情景分析,并要求披露是否涵盖多种情景,以及这些情景是否与最新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相一致。ESRS E1要求公司至少使用一种与巴黎协定保持一致的情景。因此如果公司在符合ISSB标准的情况下,希望继续符合ESRS,就需要在气候情景分析中考虑至少一种与巴黎协定一致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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