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信息披露
随着全球经济缓慢复苏,去年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了0.9%。以当前的碳排放速度考虑,升温1.5摄氏度的目标有50%的概率在未来九年中实现,这意味着各国解决气候问题的紧迫性正在加强。
去年十一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气候大会宣布,将为遭受气候灾害的国家提供损失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随后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会议上(COP15),各国承诺在2030年保护地球30%的土地和海洋资源。这些会议达成的共识,离不开气候信息披露政策的支持和发展。
本文分别以全球、欧盟、美国和中国为例,总结了气候信息披露政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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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信息披露政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组织(IFRS)在COP26会议上成立了ISSB(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合并了国际综合报告理事会(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简称IIRC)、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简称CDSB)、可持续会计标准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SASB),并制定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简称TCFD)。
2022年3月,ISSB发布两份可持续披露标准意见稿,分别是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IFRS S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和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两份报告都以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作为支柱,要求企业披露气候及可持续信息。
欧盟气候信息披露政策
2022年11月,欧盟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简称CSRD)。CSRD将涵盖所有在欧盟上市的企业,以及在成员国注册成立的大型公司(大型公司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标准中的两个,分别是资产负债规模超过2000万欧元、净营业额Net Turnover超过4000万欧元、员工超过250人)。对于子公司在欧盟上市或满足大型公司标准的非欧盟注册公司,CSRD要求在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层面履行披露义务。此外,企业提供的报告必须经过第三方证明,以便提高报告的可信度。
除去CSRD外,同一时间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简称EFRAG)向欧盟提交了欧洲可持续报告标准草案(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ESRS)。ESRS要求公司披露其战略和商业模式、气候情景分析、Scope 3碳排放情况,以及与价值链相关的ESG影响。ESRS依照双重实质性原则(Double Materiality),要求公司增加可持续问题对公司自身发展和经营情况的影响。
美国气候信息披露政策
202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发布上市公司气候相关披露规则,要求公司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相关风险信息。在碳排放方面,Scope 1和Scope 2被要求强制披露,并需要提供第三方证明,Scope 3目前为自愿披露。
2022年11月,在美国和中国共同主持的二十国集团巴厘岛峰会上,可持续金融工作组通过了二十国集团过渡金融框架(G20 Framework for Transition Finance),完善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该框架旨在促进金融部门为低碳转型提供支持,并为各国制定过渡财政政策提供了参考。
中国气候信息披露政策
2022年中国发布2035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2035),根据各地区面临的气候变化影响的程度,形成了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计算、采取适应行动、有效性评估的工作体系,提高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2022年6月,中国发布中央企业节能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办法,要求中央企业落实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的理念,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此外,中国在可持续披露标准方面继续与国际标准接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为ISDS提供了反馈意见。2022年12月ISSB和财政部宣布在中国设立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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